漯河市人大常委会评选优秀市人大代表办法(试行)

时间:2012-05-01来源:

 

(2002年8月23日漯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工作,激励市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大代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优秀市人大代表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设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管代表工作的副主任,秘书长、选工委负责人和选举单位主管领导组成。具体指导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优秀代表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地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积极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和表决大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认真执行代表职务。

3、积极参加各项代表活动和代表小组活动,遵守代表小组的各项制度。

4爱岗敬业、廉政为民,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并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5、保持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自觉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认真听取和反映广大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提出针对性强的建议和意见。

6、积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敢于揭露和批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出现的不正之风,敢于向不良倾向作斗争。

7、在代表大会期间或闭会以后,能认真提出“议案”、“批评、建议、意见”。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活动。

第四条 评选名额比例

优秀市人大代表名额的比例为代表总数的10%左右。

第五条 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评选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先由各代表活动小组根据条件进行推荐,县区人大常委会、市直工委(源汇区二团)进行综合平衡,经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确定。

第六条 表彰

对评选出的优秀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或举行专门会议进行表彰。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