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审议意见

时间:2013-09-01来源:

 

2013829日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和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我市水污染防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有很大的提高。

会议指出,我市水污染防治面临的形势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和繁重。主要河流除澧河、沙河、颍河外,其余多为劣V类水质,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偏低且不稳定;澧河水源保护区面临水质、水量双重威胁,水源保护工作亟待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相对滞后,城市污废水未能应收尽收;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日渐凸显;资金短缺,制约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为此,会议作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筹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

市政府要围绕漯河发展定位,把建设良好的水环境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认真履行辖区水环境保护治理的相关职责,科学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切实增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内生动力。要认真落实我市环保“十二五”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加快兴茂钛老厂等企业 “退二进三”步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村农业面源污染。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水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完善体制机制,切实提高依法防治水平

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科学的水污染防治决策、执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环保、城投、水利、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畜牧、交通、国土、卫生等相关部门职责,切实做到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大环保”的工作格局加强基层环境监管,逐步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管理体系。继续深化河长责任制,明确主要河流特别是省控河流的市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环保考核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中的权重,严格实行环境保护与污染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三、加大资金投入,持续提升污染防治能力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及《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投资主导作用。将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合理核定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征收标准,严格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和“引沙入颍”、“引沙入黑”等生态治理工程的正常运转积极争取和引导国债资金、社会资金进入水污染防治建设领域,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步伐,早日开工建设沙北二期、马沟等污水处理项目,扩容舞阳污水处理厂,加快实施澧河饮用水源扩容和保护区上移工程。积极推进重点乡镇、规模养殖场等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垃圾集中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健全环保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增加环保工作经费的支出,支持提高环保监测、监察、应急能力建设。

四、依法严格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督促企业进行深度治理,依法严厉处罚和打击违法排污行为。认真开展全市水污染源排查、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各类水污染源动态管理台账,实施对小型、分散污染源的有效监管。加强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清查力度,严格按照标准予以取缔。加强澧河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坚决禁止水源保护区内游泳、洗衣、网箱养殖等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