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陵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传根调研新《预算法》学习贯彻实施工作

时间:2014-10-14来源:


    10月9日,召陵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传根到区财政局调研,就财政部门如何贯彻实施预算法提出具体要求。 
    刘传根指出,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新预算法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更是财政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刘传根就贯彻实施预算法提出要求:一、实行“全口径预算”,把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范围。这个规定的实施突显了我国宪法的第一原则,即人民主权原则。新预算法明确规定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并具体指出“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项内容。这将把长期以来游离于监管外的收入纳入监管范围,有利于建立健全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明确预算责任,强化对预算的硬约束。修订后的《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律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这里面有两层意思,一是预算调整必须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利。二是所有支出,必须按预算执行,这个规定非常严格。 
    三、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针对现存的下级政府配套资金压力过大问题,新预算法规定除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事项外,上级安排专项转移支付不得要求下级配套。修订后的《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上级政府在安排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这一条非常明确的规定除国务院外,其余各级政府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这对地方是个利好。 
    四、完善预算审查,明确预算责任。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人大要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审查监督,并细化了审查的具体内容,对于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绩效也明确规定了审查要求。修订后的《预算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这一条对我们这一级人大常委会给出了新的任务,人大常委会财经委要认真研究这个问题。 
    五、细化预算草案编制,规范预算管理。修订后的《预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这一条对预算草案编制,提出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的要求。希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同志,多学习,多研究,潜心编制2015年预算草案。 
                                         

召陵区人大常委会   刘毅   李彦辉  杨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