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原城市信用社不良资产清收及管理情况汇报

时间:2015-12-28来源: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02年9月份,由于受内外诸多因素的影响,漯河市原八家城市信用社支付困难,经省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批准,原八家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重组为漯河市城市信用社。漯河市城市信用社在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过程中,为达到改制条件,以资产置换、剥离等方式化解不良资产,并成立组织对置换和剥离出的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清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重组后的城市信用社承接不良资产情况
    在重组过程中,重组后的城市信用社承接了原信用社系统大量不良资产。这些不良资产的存在,不仅影响城市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影响其作为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而且按照国家银监会有关文件精神,市城市信用社将面临市场退出的风险。对此,2005年12月,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若干事宜的通知》(漯政〔2005〕69号),由市经济投资公司在城市信用社贷款3.121亿元,对城市信用社总额31210万元不良资产进行置换,置换出的不良资产仍由城市信用社清收管理,同时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进一步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力度。由于多种原因,本次资产置换未能彻底达到国家银监会有关要求,资产状况仍然成为信用社改组商业银行的重大障碍。2007年上半年,新一届城市信用社领导班子组建以后,开拓思路,锐意进取,提出城市信用社“三步走”战略到“更名改制、战略合作、跨区经营、上市融资”的发展规划,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国家银监会汇报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处置城市信用社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7〕29号),以价值23353万元土地和城投公司贷款8000万元,置换城市信用社31353万元不良资产,通过二次置换,彻底解决了城市信用社不良资产遗留问题,为市城市信用社成功组建商业银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纳入清收范围的不良资产金额总计31353万元。其中不良贷款共计190笔,金额20706万元;抵债资产共计38笔,金额6562万元;其他不良资产4085万元。这些不良资产均是重组前原城信社系统遗留下来的,时间跨度长,形成原因各异,背景复杂,大部分经办人、责任人、知情人等因种种原因也脱离了信用社,企业、个人赖帐行为突出,且经过了多年、多次的集中清收转化,留下来的大都是难啃的“硬骨头”,绝大部分资产面临损失,给清收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二)剥离置换给市财政局的不良资产情况
    为解决原城市信用社的问题,市财政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借入资金6.4亿元 ,用于兑付储户存款,弥补原城市信用社亏损等。通过市财政局与原城市信用社签订《代位求偿资产获取协议》,原市联社营业部、交通城市信用社、源汇城市信用社、金汇城市信用社和开发城市信用社等5家信用社共剥离置换给市财政局不良资产24704.93万元。不良资产分为以下七种情况:一是贷款本息21361万元。其中本金20472.86万元,利息888.14万元。根据贷款质量,经向原5家城市信用社经办人了解和实际调查,我们把不良贷款划分为A、B、C、D四类。A类为手续齐全,能找到贷款人,但无任何抵押的贷款,共12409.41万元,占贷款总额的60.62%;B类为已经起诉或已进入执行程序的贷款,共3488.27万元,占贷款总额的17.04%;C类为手续不全,能找到贷款人,但无偿还能力的贷款,共1280.15万元,占贷款总额的6.25%;D类为手续不全,属“三无”(无资金无人员无场地)贷款,共3295.02万元,占贷款总额的16.09%。二是其他应收款311.9万元。主要是原城市信用社向外单位或个人借出款项。三是待处理资产损失759.52万元。是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应予核销而未及时核销处理的长期挂账损失。四是拆借资金2047.81万元。是同行业之间,因资金短期周转困难,临时借给其他信用社资金(商丘)。五是递延资产18.27万元。属未予摊销的费用。六是固定资产106.43万元。原信用社收回的抵押资产,未及时变现,不良资产剥离时随贷款一并移交的资产。七是长期投资100万元。属原信用社对外进行的企业股权投资。
    二、清收工作开展情况
    市委市政府对不良资产清理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纪委副书记、市政法委副书记、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组织、公安、法院、检察院、审计、工商、土地、房产、监察、人事、人行、法制办、财政、诚信社等为成员单位的原城市信用社债务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到鹤壁市和湖南的益阳市进行了考察学习。制定了我市《关于依法清收原城市信用社剥离不良资产工作方案》,对清收工作进行了详细全面的安排部署。根据不良资产具体情况将清收工作人员分为若干清收工作小组,将清收管理责任细化、落实到人,并制定了一定的考核激励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不良资产清收办公室工作方案”、“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实施方案”、“不良资产逐户清收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操作规程”、“风险代理收贷管理办法”、“不良债权转让实施办法”等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对清收工作人员提出了严格的工作要求,保证了清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在清收工作中,清欠办借鉴外地经验,并结合省政府有关清收精神,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把打击金融犯罪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清收、盘活、保全不良贷款的方法,采取一企一策、一人一策、一案一策、一贷多策的办法,多策并举,提高清收效果,尽力减少了国有资产流失。比如,对当时经营管理好、产品市场前景好,有盈利可能,但因流资不足而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款的办法,提高其还款能力。如:当时的市迎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市国安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先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待企业好转时再还款。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有一定偿还能力的欠债企业或担保单位,采取催收、协商等方式,督促还款。对有财产拒不履行判决,签订假协议逃避债务或以各种借口拒绝补办贷款抵押、担保手续,藏匿、转移财产的恶意讨债户,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手段,依法收贷。对关停倒闭企业,及时登记债权,采取处置资产的方式,实行“打捞清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公职人员贷款或提供贷款担保人的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发出限期还款警告,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点名曝光,一律停工、停职、停薪、停职务,促其筹款还债,其停工、停职期间的工资一律抵偿贷款。限期内不能还清的,领导干部一律免职,非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视所欠贷款多少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下岗除名的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一时无法清收的不良贷款,通过查封、扣押资产,以资抵债方式,实施资产保全措施。
    截止目前,市城市信用社(商业银行)清收办实现清收现金收入13072万元,清收现金收入占不良资产账面价值比例达41.7%,远高于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20%-30%的清收比例;达成债转股协议1046万元;政府核销债务资产500万元。截止11月30日,市财政局清收资金2099.27万元,变现实物资产134.08万元,共计2233.35万元,占不良资产总额的9.04%;抵消债权债务本金290万元及利息。在清收过程中,打击了一批拒不还款的赖账户,处理了一批不按期还款的公职人员,执行了一批长期执行不到位的案件,最大限度地挽回了国有资产损失,进一步净化了我市经济环境,维护了金融秩序。
    三、市城市信用社(商业银行)清收资金运用情况
    截止目前,市城市信用社(商业银行)清收资金支出11652万元,结余货币资金1420万元。清收资金支出主要为三大部分:一是支出管理清收成本,共支出1860万元,占不良资产总额的比例为5.9%。其中:管理成本支出580万元,主要是办公费用、人员工资、差旅费、车辆费用、水电费等;清收成本支出1280万元,主要是诉讼费、评估费、代理费、律师费、税金、过户费、拍卖费、保险费、审计费,以及有关单位清收经费支出等。二是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若干事宜的通知》(漯政〔2005〕69号)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7〕29号)等文件,清收资金用于化解城市信用社(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归还置换贷款、置换土地变现等,截止2015年目前,向城市信用社(商业银行)支付清收资金净额8537万元,其中:向城市信用社(商业银行)支付资金4800万元用于化解城市信用社(商业银行)汇通肉食及银海化纤等不良贷款,用于归还城投公司置换贷款3737万元。三是漯河工行、邮储债权转让等暂借支出1255万元。
    总体来看,原城市信用社因经营不善等出现了严重的金融风险,按照《国务院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经省政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批准,市政府对原城市信用社进行了重组,组建了单一法人的漯河市城市信用社,进而组建了城市商业银行、漯河银行。在这一过程中,漯河市按照《国务院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举债6.4亿元,兑付了原城市信用社居民储蓄存款,根据组建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的需要,对原城市信用社的不良贷款进行了置换、代偿等技术操作,不良贷款实际大部分已实现了回购、核销,基本实现了经济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