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

时间:2016-05-03来源: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
(2016年4月27日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部门、政府直属部门和负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的评议。必要时也可以对某些方面的工作开展专项评议。
第三条  工作评议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深化,目的是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职能。
第四条 工作评议应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二)履行职责,为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服务情况;
(三)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情况;
(四)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工作评议对象可组织市人大代表投票推荐、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票决或其他方式提出。专项工作评议议题可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提出或其他方式提出,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工作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承担评议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工作评议的参评人员为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
第九条 工作评议一般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整改、评议会议四个步骤。
第十条 工作评议实施方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制定,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制定,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被评议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认真开展自查,虚心听取意见,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实事求是地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评议方案,组织调查组到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进行调查。
评议调查的基本程序:
(一)向社会公布评议调查对象和信息,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召开被评议单位干部职工座谈会、查阅资料,了解开展工作情况;
(三)征求被评议单位的服务对象和工作涉及的部门、县区的意见和建议;
(四)征求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五)征求市委、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对被评议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工作评议实行边评边改。
评议整改的程序:
(一)评议调查组及时将调查中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转交被评议单位;
(二)被评议单位接到交办意见和建议后,认真及时进行整改;
(三)评议调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四)被评议单位将整改情况在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四条 整改结束后,评议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写出评议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工作评议会议进行评议。
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被评议单位报告工作;
(二)评议调查组报告对被评议单位调查情况;
(三)分组评议;
(四)各组推荐若干中心发言人进行评议发言;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无记名测评表决;
(六)当场公布评议测评结果;
(七)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
对评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是否进行无记名测评表决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评议情况有异议的,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可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六条 工作评议的测评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凡满意票达到及超过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为满意单位,不满意票超过组成人员三分之一的为不满意单位,其余为基本满意单位。
第十七条  工作评议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及时整理评议意见,评议意见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交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工作评议结果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市委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被评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对严格执法、业绩特别突出的单位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予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测评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单位,要在适当时候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评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单位,应对其问题进行深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报告经常委会会议表决,仍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可视情况依法采取提出质询案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撤职、罢免等措施处理。同时,向市委报告整改评议结果,作为市委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