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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07来源:

关于《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

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0825日在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漯河市司法局局长  张俊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解决教育资源短缺的需要。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是教育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近年来我市基础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中小学校、幼儿园数量不断增加,办学条件不断改善,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中心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城市常住人口急剧增加,总体上看,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仍然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教育资源,不断提升教育服务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

    (二)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的需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针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相继出台了专项规划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学校布局不科学、随意变更规划、预留教育用地被挤占等突出问题,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各级政府部门依法推动乏力。为依法、有力推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非常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一)立法调研。根据调整后的《漯河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起草工作的要求,市司法局会同市教育局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针对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借鉴参考开封、焦作、新乡等地已经出台的条例,认真汇总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基础资料,统筹分析研究,结合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拟定了《条例(草案)

(二)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形成后,先后在市政府网站、司法行政网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教工委、法工委提前介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2次,市司法局组织召开由各县区、各功能区、市直各部门、律师协会等方面代表参与的征求意见座谈会2场。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市司法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修改完

(三)政府审议。《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之后,市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秘书长又召集教育、司法部门,根据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

    (一)依据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二)借鉴先进地区立法经验。我们先后借鉴郑州市、新乡市、焦作市、开封市等省辖市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立法中的经验和做法。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分别从总则、规划、建设、配建和移交、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进行规范。

(一)关于总则。明确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提出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坚持的原则,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关于规划。明确了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变更、财政保障等相关要求。规定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求每五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和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先安置后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教育增容用地。

    (三)关于建设。明确了建设职责。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和入学需求,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明确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四)关于配建移交。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用地内自行配套建设幼儿园的配建要求、四同步建设、信息公示以及管理维护,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相关事项需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建成后组织验收以及移交事宜。

 (五)关于法律责任。针对配套建设信息未公示、未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以及未按时移交等行为,按照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作出处罚规定。关于“未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责任问题,根据《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条款规定,规定了相应罚则,保持我市地方性法规的一致性。为维护法律规定统一,增加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条款,运用转致的立法技术,简化了法律责任条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虽然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也进行反复修改,但仍会有考虑不周全不严密的地方,不足之处,敬请提出意见建议。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