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01来源:
(2005年6月9日漯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更好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预算执行的监督权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具体负责对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可采取听取部门汇报,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分析资料,重点问题咨询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 预算批复情况;
(二) 预算收入依法征收、解缴情况;
(三) 预算调整方案;
(四) 超收收入使用方案;
(五) 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六) 重点支出情况;
(七) 转移支付、专项拨款等上级补助款项分配使用情况;
(八) 政府采购情况;
(九) 国库运行情况;
(十) 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十一)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的专项审计情况;
(十二) 重大财政改革和政策的进展、执行情况;
(十三) 各项备案情况;
(十四) 预算执行中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督促政府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并做好本级预算(含部门预算)和本级汇总预算的备案工作。同时,根据批复备案的预算,对市本级预算和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了解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法足额征收预算收入情况、有预算收入解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解缴预算收入情况、基金收入情况以及预算外收入和纳入综合预算情况,并根据市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报送的报表、信息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财政收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对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交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做出的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决定或决议以及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解。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对市政府提交的预算调整方案以及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资金的调整进行初步审查,其审查程序参照预算草案初步审查办法执行。
预算调整方案初步审查的重点:
(一) 调整范围、项目及金额;
(二) 调整原因;
(三) 调整方案的可行性。
对市人大常委会所做的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市政府应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
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剂和科目变更以及预备费的使用情况,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向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
第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需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和说明以及有关资料报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并作专题汇报。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后,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以听取汇报、调查研究的方式,有重点地了解有关预算单位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对市级重点支出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调查。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在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听取市政府财政部门关于转移支付、专项拨款等上级补助款项分配使用情况的汇报,了解市政府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原则使用资金情况。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调查研究等形式,了解政府采购、国库运行、国有资产运营以及重大财政改革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如发现在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要求市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对市政府审计部门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对市政府财政部门报送备案的预、决算进行审查。
市政府财政部门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各部门预算;
(二)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的总预算;
(三) 预算执行中,预算资金的调剂和科目变更情况;
(四) 预算执行中,因上级返还、补助、国债资金使用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的使用情况;
(五) 决算批准后,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决算。
预、决算备案审查的工作程序:
(一) 市政府财政部门将备案的预、决算及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二)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预、决算进行初步审查;
(三)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将初步审查意见通报市政府财政部门,市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四)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在初步审查时,如发现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