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接待工作制度

时间:2012-05-01来源:

 

(2005年10月14日漯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一、市人大机关安排接待的对象是来漯考察、联系工作和参观的外市(地)人大正县级以下干部,以及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开会、进行公务活动的领导。副地级以上领导干部由市接待处负责安排。

二、接待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行管科负责承办。根据来客情况,按照归口接待的原则,由主管领导安排确定有关人员参与接待。

三、接到通知后,接待人员应将来客人数、姓名、职务以及分管工作、在漯活动安排及时通报有关领导。

四、各工委、室接待的客人需要安排食宿的,应事先填写接待通知单,由委、室主任同意,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后,由行管科按规定标准定点安排。未经批准私自用餐的,行管科不予安排。

五、县、区人大常委会来漯参加有关会议的人员安排工作餐。

六、接待人员应做到和气热情,大方得体,周到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