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企业破产工作的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书面)

时间:2012-08-30来源:

 

——2012829日在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上

漯河市人民政府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议程安排,现将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企业破产工作的审议意见》(漯人常〔201123号)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2007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委正确领导、人大依法监督下,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强化服务意识,着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办理企业破产案件。市属重点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涉及的清产核资、债权债务处理、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工作,依法分步推进,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作出《关于企业破产工作的审议意见》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审议意见,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加大协调力度,重点配合法院解决资产处置、财产过户、职工安置等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加快推进相关案件办理进度。

一、统筹协调,切实解决疑难问题和遗留问题

针对已经立案的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案件中涉及的企业资产界定、债务人财产归集、财产处置特别是国有划拨土地处置等问题,明确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为召集人,有关部门参与,对法院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召开市长办公会、市政府专题会议,出台会议纪要,解决疑难问题。如漯河国家棉花中转储备库破产案,清算组成员路国利非法挪用企业拍卖款,造成破产工作长期无法进行,经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协调,于20119月追回被挪用款项,推动了债务清偿和职工安置,使破产工作顺利推进。针对市针织化纤厂、市粮食局粮油购销公司破产中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置问题,明确了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价,依法将土地出让金用于安置职工,解决了企业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难题,使案件得到终结。对原由政府主导的八家国有企业破产遗留问题,市政府协调财政、国资、人事劳动、民政等部门,通过采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再就业培训和指导,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等措施,使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化解了社会矛盾。从掌握的情况看,近几年职工和债权人均未再提出问题。截止目前,市针织化纤厂、银海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粮油购销公司、鞋业集团公司等4个案件法律程序已终结。

二、明确职责,依法做好企业破产相关工作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和我市企业破产工作实际,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研究了《企业破产法》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对企业破产相关工作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市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的国有、集体企业破产问题依法提出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办理工作,对破产企业涉及的职工社会保险费依法进行清算,提交法院作为审理依据;市民政局依法做好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工作,将生活困难的失业职工依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供社会救济;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工商局、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国有、集体企业破产中的资产界定、土地房产过户、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党团组织手续接续等相关工作。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已经法院立案进入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依法落实职工生活保障、财产清算和处置、变现财产过户、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下岗职工安置和再就业指导等职责,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对原由主管部门指定的清算组成员进行动态管理,调整、充实了一批清算组成员,提高了工作效率。目前,市磷肥厂和市供销社下属果品批发中心、工业品公司等7家国有、集体企业已经完成破产财产分配工作,职工也已安置妥当,正在就清算组的工作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即可提请法院结案。

三、加强配合和服务,切实做好企业破产工作

企业破产工作虽然是法院主导的司法活动,但是,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服务职责,积极配合法院做好相关工作,是确保企业破产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下一步,市政府将继续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与法院的配合,对已立案尚未宣告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案件,依法及时清产核资,提请法院宣告破产;对已清算分配尚未终结的案件,依法及时提请法院终结。同时,对今后法院依法受理的破产案件,无论国有、集体企业,还是民营、个体企业,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将继续依法履行职责,为各类企业提供平等的政策环境、法律环境,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再就业培训和指导、财产过户等方面加大协调服务力度,促进我市企业破产工作平稳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