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30来源:
——2012年8月29日在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上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黎卫国
漯河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提请任命:
晁旭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刘振宽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吕琪(女)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张卫东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第二庭庭长;
刘超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孙艳芬(女)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第一庭副庭长。
免去:
晁旭的执行局执行第二庭庭长职务;
张卫东的立案庭庭长职务;
刘超的执行局执行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孙艳芬的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滕宝成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薛发秋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董太云(女)的审判员职务。
附:提请任命审判职务的说明
关于提请任免审判职务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我向本次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吕琪等9名同志的审判职务。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院党组经过酝酿、考察、集体研究,对部分空缺的中层领导干部实行轮岗交流工作,按照有关法律程序,需要提请任晁旭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刘振宽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吕琪(女)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卫东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第二庭庭长;刘超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孙艳芬(女)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第一庭副庭长。
中共漯河市委文件(漯文〔2012〕3号)提名滕宝成同志担任舞阳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滕宝成同志不再担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晁旭同志不再担任执行局执行第二庭庭长职务;张卫东同志不再担任立案庭庭长职务;刘超同志不再担任执行局执行第一庭副庭长职务;孙艳芬同志不再担任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薛发秋、董太云(女)已到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不适宜继续担任审判职务。
根据以上情况,我向本次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以上9名工作人员的审判职务,并附有提请任免情况表。
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