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审判职务的议案

时间:2012-08-30来源:

 

——2012829日在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上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黎卫国

 

漯河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提请任命:

晁旭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刘振宽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吕琪(女)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张卫东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第二庭庭长;

刘超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孙艳芬(女)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第一庭副庭长。

免去:

晁旭的执行局执行第二庭庭长职务;

张卫东的立案庭庭长职务;

刘超的执行局执行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孙艳芬的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滕宝成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薛发秋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董太云(女)的审判员职务。

 

附:提请任命审判职务的说明

      


 

关于提请任免审判职务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我向本次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吕琪等9名同志的审判职务。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院党组经过酝酿、考察、集体研究,对部分空缺的中层领导干部实行轮岗交流工作,按照有关法律程序,需要提请任晁旭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刘振宽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吕琪(女)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卫东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第二庭庭长;刘超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孙艳芬(女)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第一庭副庭长。

中共漯河市委文件(漯文〔20123号)提名滕宝成同志担任舞阳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滕宝成同志不再担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晁旭同志不再担任执行局执行第二庭庭长职务;张卫东同志不再担任立案庭庭长职务;刘超同志不再担任执行局执行第一庭副庭长职务;孙艳芬同志不再担任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薛发秋、董太云(女)已到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不适宜继续担任审判职务。

根据以上情况,我向本次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以上9名工作人员的审判职务,并附有提请任免情况表。

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