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人大代表如何依法行使罢免权?

时间:2012-10-03来源:

  
18、人大代表如何依法行使罢免权?
人大代表的罢免权,是指人大代表有依法提出罢免案并表决罢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职权。代表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由于罢免案要求罢免的人员职务都是依法由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因此,法律对罢免案的提出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第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数。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全国人大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第二,罢免案应书面提出,并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罢免理由。罢免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罢免的理由应当实事求是,理由充足。按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还要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三,罢免案提出后,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在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
由于地方组织法没有规定乡镇人大可以组织调查委员会,因此,乡镇人大会议对罢免案审议后,主席团即应将罢免案交付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