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如何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权?

时间:2012-10-05来源:

50、如何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权?

新修改的代表法第三十八条,新增加了关于保障代表知情权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人大代表的知情权,是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前提。也就是说,只有知政,才能有效地参政议政。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人大代表的知情知政意识不断增强。顺应形势的发展,2005年的中央9号文件明确提出,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提高代表审议议案、报告的水平和效能”。9号文件对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信息。二是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三是为代表深入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创造条件。在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信息方面,文件规定要向代表提供多方面的信息:在每年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请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在京代表通报改革发展稳定和审判、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将有关材料印发京外代表,并为在京代表和港澳代表举办报告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的情况;寄送常委会公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以及国际、国内形势的有关报告等;全国人大财经委应向代表寄送经济形势分析的有关资料;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事机构应向代表寄送国务院公报、最高个民检察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印发省级人大代表的资料,同时印发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

2005年以来,上述保障代表知情权的各项规定和措施,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代表知情知政的信息和质量明显提高。与此同时,各选举单位也进一步加强了与本选举单位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及时邀请代表列席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组织代表参加省级国家机关的情况汇报会,给全国人大代表寄发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有关材料信息,进一步丰富了代表知情知政的内容和形式。

在新修改的代表法的贯彻实施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继续落实中央9号文件的精神和有关具体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障代表知情权的制度措施。特别是要根据新形势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创新保障代表知情权的新形式,以更快捷、更便利的手段和途径,保证代表知情知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