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如何理解“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

时间:2012-10-05来源:

52、如何理解“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

新修改的代表法第四十条,对原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为代表提供履职的组织服务和保障,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为代表提供履职服务保障的任务。这是我国人大制度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我国的人大代表,与西方的议员不同。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代表有各自的工作岗位,代表通过会议的方式依法集体行使职权,代表个人不直接处理问题。鉴于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履职的集体参谋班子和服务班子,代表不设个人工作室,不配备个人工作班子和助手。因此,新修改的代表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因此,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努力提高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水平,不断满足新形势下代表履职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