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被罢免的代表如何提出申辩?

时间:2012-10-05来源:

55、被罢免的代表如何提出申辩?

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代表在被罢免时有权提出申辩是一种政治保障。为了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防止任意被罢免,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对罢免代表的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选举法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要由“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或者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罢免案,须经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并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还规定,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辩意见或者书面申辩意见。这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

代表在提出申辩后,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起草申辩意见或申辩书,讲清实际情况,申明自己的意见和要求。根据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申辩自己的意见,或将书面申辩书交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由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参加会议的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