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01来源:
——2013年10月24日在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争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检查评议工作组的委托,作关于检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按照《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进行检查评议的实施方案》,8月至10月中旬,检查评议工作组在田爱华副主任的带领下,认真组织开展了对市中级法院民事工作情况的检查调查,比较全面地了解掌握了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检查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检查评议民事审判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的实际,成立了由32人组成的检查评议工作组,其中包括12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名市人大代表、9名法律专业人员、6名市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分为三个小组,分别负责社会调查、与司法工作人员座谈和阅卷审查工作。按照制定的工作台帐,深入扎实地开展了检查调查活动和研究分析工作。
(一)发布公告和征求意见函。7月下旬,在《漯河日报》和漯河人大网站向社会发布了检查评议公告,向每位市人大代表发送了征求意见函。检查调查期间,共收到社会有关方面、人民群众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情况反映材料等47件,其中案件申诉材料16件。
(二)召开会议动员部署。8月6日,田爱华副主任带领法工委的同志在市中级法院召开了由院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全体民事审判干警,县区法院院长、分管副院长、民事审判庭庭长参加的市人大常委会检查评议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动员会。田爱华副主任和黎卫国院长分别作了动员讲话,安排部署了市中级法院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检查评议工作。
(三)法院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市中级法院对人大检查评议工作非常重视,召开不同层次会议学习、研究、布置接受人大检查评议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了实施方案和工作台帐,紧紧抓住自查自纠机会,按照边查边改、未评先改的要求,采取自查、互查、评查相结合的办法,对人大规定期间办理的民事案件和信访申诉案件进行了全面自查。市院和各有关庭分别形成了自查自纠报告,并将自查资料汇编成册。市人大法工委紧盯法院自查自纠不放松,适时给予督促指导,使法院的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召开检查评议工作组第一次会议。9月2日,召开了检查评议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一是请法律专家作了民事诉讼法的辅导;二是安排了检查调查阶段的工作,划分了工作小组并进行了任务分工;三是田爱华副主任作了讲话,明确了工作纪律,提出了工作要求。
(五)集中听取法院工作汇报。9月3日,检查评议工作小组在市中级法院集中听取了市院及民事一、二、三、四庭和立案庭、审监庭关于民事审判工作及自查自纠情况的汇报。
(六)分小组开展检查调查活动。9月4日至16日,三个小组按照分工,同时开展活动,认真负责地进行了检查调查。
第一小组:在市直按系统、分条块召开了9个由工经商贸、建设交通、教育医疗、银行保险等企事业单位,工青妇和残联、工商联等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各方面人士共140多人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二小组: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及市律师协会,县区法院、检察院、司法局,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座谈、问卷调查的形式,征求了300多名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小组:对市中级法院2012年元月至今年6月审结的1834件民事案件进行了抽查,共审查案卷328件,其中一审6件、二审253件、程序审20件、申诉审49件。针对收集到的有关方面反映和当事人申诉,审查重点案件20件。就当事人反映的二审中和发回重审的9起案件,作为督办件向市中级法院进行了交办。针对反映比较突出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赔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从四个民庭每庭调取2案,进行了审查比较,并分析了原因,查明了情况。
(七)召开检查评议工作组第二次会议。9月17日,田爱华副主任主持召开了检查评议工作组第二次会议,听取了三个小组检查调查情况的汇报,并对收集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进行了讨论,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检查评议材料的起草等项工作进行了安排。
(八)主任会议听取检查评议工作进展情况。9月22日和10月15日,两次向主任会议汇报了检查评议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评议工作准备情况。主任会议对前期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要求继续深入扎实工作,切实把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摸清理透,实事求是、依法客观公正评价民事审判工作,做好评议会议的各项准备,确保检查评议取得良好效果。
二、对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评价
2012年以来,市中级法院面对民事审判工作情况复杂、涉及范围广、案件数量大、新类型案件多、审理难度大等新的形势和特点,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能动司法、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注重效果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和特点,积极探索多元司法手段,不断提高能动司法水平,大量的社会矛盾和民事纠纷得以化解和调处。在服务大局促进经济发展上,设立了金融审判庭、破产合议庭等审判组织,深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妥善处理了企业在调结构、促转变、扩内需、保增长等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纠纷。在服务保障民生上,进一步强化广大法官的调解意识,坚持调判结合,把调解放在优先位置,竭尽全力做调解工作,不能调和调不成的,及时依法裁判,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绝大多数民事案件达到了案结事了,涉诉信访量呈下降趋势。在案件管理上,实行并较好落实了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廉政监督卡制度等,切实加强了审判流程管理,规范了办案行为,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在指导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上,针对案件数量大、办案压力大的情况,指导基层法院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按照当繁则繁、宜简则简的原则,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减轻诉讼成本和当事人的诉累。2012年以来,按照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案件占全市民事一审案件的一半以上。在民事审判队伍建设上,开展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强化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法官队伍素质教育和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广大法官化解纠纷、做群众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开展改进司法作风和司法廉洁教育,加强了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全程监督制约,确保广大法官切实做到司法为民、依法办案、公正司法。
从市人大信访办和法工委接访的情况看,近两年来,涉及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信访和申诉数量也有所下降。从阅卷审查的情况看,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整体情况比较好,在程序和实体上基本做到了规范、公正。2012年,我市法院民事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排序全省第一名。今年上半年,继续保持良好发展态势。
三、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检查调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市中级法院近年来的民事审判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较高评价,但也发现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作风方面
1、个别法官不注重言行举止。法庭是一个庄严场所,而有的法官不注重自身言行举止,在法庭上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随意训斥,表现得盛气凌人。有的在庭审席上接打电话、长时间离席、或与一方当事人亲密接触,等等。
2、法官缺乏做群众工作的经验和耐心。有的法官缺乏群众感情,不能真心、诚心对待当事人,当当事人对判决不理解,向其询问时,不是耐心说服释明,而是表现出非常反感,语出伤人,让当事人难以接受。
3、法官对诉讼参加人提示引导不够。有的法官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缺乏必要的提示,对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及其关系证明、案件证据的提交及有关手续的办理等指导引导不够,咨询服务跟不上,致使有的没有参加过诉讼的当事人不知所措,对法院和法官产生误解。
4、庭外因素影响公正审判。法院和法官受信访、上访和闹访的压力,顾虑较多,不能理直气壮依法办案,存在着谁上访、谁“有理”,谁闹访、谁“占便宜”的现象,因此出现了一些裁判不公、压制调解的情况,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二)制度方面
1、群众到法院办事不便捷。一是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群众进入法院控制太严,一般要经过验证件、查手续、电话联系、派人带领等多个程序,让人感到不方便、不顺畅;二是有的县区法院收取诉讼费不当场开具收据,退费拖的时间长。
2、二审裁判文书送达方式不科学。二审裁判文书基本都是由一审法院代为送达,由于程序繁琐、周期长,既影响了当事人及时收到裁判文书,又因该送达回证属二审卷宗内容,导致一审法院无法正确处置。
(三)程序方面
1、庭审前准备和庭审不严肃不认真。有的案件未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在开庭三日前公告;有的开庭传票未填写开庭的具体时间;有的未按拟定的开庭日期或时间开庭;有的合议庭成员开庭时不能到庭,存在自审自记、一审一书的情况。当事人的身份、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审查不严,如当事人的姓名在同案不同的法律文书中出现不同的名字,是同一人的曾用名还是别名,没有查清。由于审查不严或者明知代理人不符合条件,使个别没有代理资格的“诉讼黄牛”违法代理案件。有的委托书只有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签名,而没有委托内容;有的委托书是复印件;有的特别受权不明确;有的没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的公函。
2、办案程序不严谨。个别案件当事人申请审判员回避,法院决定被申请人回避与否未向申请人答复,也不说明理由;二审中,个别案件当事人申请重新签定,法院应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不予重新鉴定的理由,但未说明;县区法院向中级法院移送上诉案件,有的移送函没有签署交接人的姓名和日期;有的开庭笔录未填写开庭的起止时间;个别案件裁判文书显示一方当事人缺席,而开庭笔录没有记载;有的开庭笔录中审判员、案件当事人和代理人签字不完整;有的送达回证没有送达人的签名;有的当事人或代签收人没有签署日期;有的没有填写代签收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有较大一部分委托送达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没有入卷;个别案件裁判文书发出后不应再进行调查取证,而又进行调查取证,且调查笔录只有一人签字又入卷。
3、证据材料来源不明确。有的证据材料没有提交人和接收人的签名;有的证据复印件无“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印章和审核人签名;有的证据的来源未标注出处,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4、案件发回重审较多。一些案件在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之间“翻烧饼”反复多次,有的一拖两三年、七八年不能结案。发回重审案件绝大多数都是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但事实不清在何处?适用法律错在哪?裁判文书均未指出,致使当事人不知原审错在何处,也不能引起下级法院重审时的重视。
(四)实体方面
1、个别案件立案案由与判决书案由不一致。如某劳动争议案件,起诉时按追索劳动报酬立案,判决时以劳动合同纠纷结案。
2、个别案件判决缺乏证据支持、认定事实不全面、适用法律不当、辨法析理不透彻。如〔2012〕漯民再终字第××号裁定发回重审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漏判应认定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引起当事人申请再审。〔2012〕漯民三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12〕漯民再终字第××号裁定发回重审的,原审判决一是未依法按标准计算受害人的各项赔偿费用;二是判决肇事车辆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不全面和适用法律不当。阅卷审查还发现,一些案件裁判文书辩法析理不透彻,缺乏针对当事人起诉请求、上诉请求及其抗辩理由的分析和释明。
3、认识有偏差、裁判标准不统一。各县区法院、市中院各民事审判庭法官对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学习、理解程度不同,认识不够统一,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角度和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法律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上级法院又无严格的裁量标准的情况下,一些案件特别是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在定性和赔偿标准的把握上不够统一,同类型案件赔与不赔、赔偿标准、责任承担方式和承担比例等方面不够统一一致。
(五)卷宗档案和法律文书管理方面
案件卷宗管理不够统一规范。如卷宗封面内容填写不统一规范;文书双面内容应双面编写页码,而有的每张只编写一个页码;有的开庭笔录、调查笔录过于简单,记录不完整;有的字迹潦草,让人看不懂;有的裁判文书错字、别字、漏字,甚至有的当事人姓名或关键的法律术语错误,等等。
(六)队伍建设方面
1、法官和书记员缺乏正规系统培训。市县区两级法院许多法官反映,由于长期忙于工作,对于出台的新法和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学习研究不够,审理案件时对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新法适用较少,对民法通则等旧法适用较多。
2、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有的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得不牢,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心不强,不能正确把握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案结与事了的关系,案件审理和裁判结果与现实脱节,不能达到让群众信服和满意。
(七)绩效考核方面
绩效考核办法有些指标设置不科学。在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座谈中,很多人都有同感,法院的绩效考核办法关于调解率、上诉率、再审率的指标设置权重过高,以行政的工作要求考量司法工作不合适,制约了当今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审判机关依法调处矛盾纠纷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如过分追求调解率,促使法官无原则地进行调解,而不是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违背了民诉法调判结合的原则,也不符合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又如把上诉率和再审率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从严控制的结果是限制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对当事人的申诉应该再审的不能及时立案再审,造成案件申诉难,容易引起当事人上访。再如结案均衡度指标的设置,法院每月受理多少起民事案件,不是法院能够自我掌控的,这样的指标设置毫无实际价值。
四、加强和改进民事审判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公正司法理念,依法调处各类民事纠纷。坚持能动司法、为民司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是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任务。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和群众观念,大力倡导社会公道、家庭美德、公民道德,依法惩治失信违约行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全面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工作原则,准确把握和运用调解方式处理案件的时机和条件,实现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强化作风建设,营造便民宽松司法环境。切实转变司法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拓宽法院和法官与群众的联系渠道,采取更加便民利民措施,让群众切身体会到诉讼便利和公正。大力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公开司法办事程序,加强诉讼引导、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依法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三)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建立健全民事审判工作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司法行为。认真落实庭审、合议工作制度,严格裁判文书制作与审核程序标准。探索改进二审、再审裁判文书送达的途径和方式。加强案件评查、卷宗档案管理、案件流程管理,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
(四)进一步强化案件研讨,统一思想认识和裁量标准。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和反响较大类型案件的研究交流,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处理方式和裁量标准,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审理和裁判。
(五)进一步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民事审判队伍整体素质。顺应两级法院广大民事审判法官的迫切期待和要求,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教育培训长效机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民事审判法官和书记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治意识、为民意识、大局意识和公正意识,提高驾驭庭审、甄别是非、依法办案、裁判文书制作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六)进一步强化对基层法院业务指导。建立对基层法院业务指导的长效机制,综合利用业务指导、调查研究、指导性案例、案件研讨和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督促和帮助基层法院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等,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偏差。规范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切实加强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特别要加强新法实施和新类型案件的指导,确保有效统一司法,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