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01来源:
——2013年10月24日在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鸣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主要围绕案件审理周期长、发回重审多的问题作评议发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人们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考验,具有案件数量多、缠诉投诉多、疑难易激化案件多、上诉申诉多、新型案件多以及审理难度大等特点。从这次检查评议搜集的情况看,人民群众反映案件“审理周期长”、“反复诉讼成本高”的问题比较突出,不论是涉诉单位和个人,还是司法机关干警和律师,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相对集中地反映了这一问题。
主要现象和问题是:1、当事人恶意诉讼。有些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是判决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反复上诉、申诉,故意拖延时间,伺机转移财产,使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造成不应有的损失。2、发回重审较多。部分二审和再审案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该改判的改判,该维持原判的维持原判。有的迫于维稳压力, 不愿触及矛盾,“过手不审理”、“审理不判决”;有的碍于人情关系,怕得罪人而发回;有的因为收受了好处,又不能或不敢做出违法判决,满足他人意愿,在左右权衡后发回。致使案件经一审、二审、再审后发还,又经一审、二审、再审后恢复到一审的判决结果。类似案件的反复审理,“终审不终”,被民间戏称为“翻烧饼”式审判,背离诉讼效益原则,导致诉讼周期漫长,后续执行不能。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又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严重影响法院的工作成效和司法权威,并引发新的涉诉信访案件,对法院工作造成新的压力和负担。3、隐形超越审限。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随意增加司法鉴定、调解等环节的现象,而这些增加的环节和时间并不计入审限时间控制,造成案件隐形超限,长期拖延不决。4、案件移送较慢。存在着个别上诉案件卷宗移送时间过长,一拖一两个月的现象,影响案件办理进度。
为进一步提升审判工作效率,增强诉讼效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和谐诉讼机制。正确处理依法审判和维护稳定的关系,坚持“司法公正、一心为民”,自觉排除各方面干扰。始终坚持公正廉洁司法,杜绝人情案、关系案,保障当事人平等诉讼地位和权益。依法引导当事人理性、诚信诉讼,坚决抵制和查处诈诉缠访行为。查明当事人故意利用上诉、申诉打“时间差”,转移财产或有其他恶意诉讼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二审法院应以妨害诉讼对其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彰显审判权威,真正做到定纷止争、胜败皆明、案结事了。
(二)加强审判流程监控。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严格执行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对立案、排期开庭、审限监督、诉讼费预收取、审结案件的质量检查、司法统计、归档等不同阶段,进行组织、监督和实施。力求使每个案件在流转过程中不耽搁,保障及时均衡结案。同时,要把延长审限案件、隐形超期审理等纳入审判绩效考核,着力解决超期审理、久拖不决问题。确立发回重审前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发回重审案件的监督评查,对积案、超期诉讼、反复诉讼案件,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化解,有效消除社会矛盾,提高民事审判的社会公信力。
(三)提升案件办理质量。规范同类案件法律统一评判标准,严格执行诉讼证据规则,进一步提升案件审判水平。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规范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建立案件快审快结通道,积极尝试劳动争议、物业费收缴等小额案件速裁审理,有效缓解审判压力。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新类型案件的研究探讨,丰富和培养民事法官的司法实践经验,提高法官做群众工作、协调利益关系、驾驭庭审、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综合能力。
(四)增进司法透明力度。严格履行程序公开的规定,大力推进司法公开透明,消除司法神秘化现象,以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增进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审判中要加大行使释明权的工作力度,保障当事人充分和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判决后要做好答疑工作,帮助当事人正确地理解案件审理及判决的前后原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平复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切实减少上诉、上访及申诉的发生。
发言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