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评议发言(2)

时间:2013-11-01来源:

 

——20131024日在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代表  路文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主要围绕民事审判的司法作风问题作评议发言。

一、法院和法官的司法作风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个别法官存在特权思想和衙门作风,缺乏群众感情,听不进群众的批评和意见,对当事人及律师居高临下、随意训斥,严重伤害了他们的尊严和感情;二是个别法官不注意在庭审中的言行细节,表现出对一方当事人的密切和亲近,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三是存在着在开庭时间已确定的情况下,因法官有事而随意延迟或变更开庭时间的现象,严重亵渎了法庭纪律的严肃性,削弱了司法权威;四是二审裁判文书往往让一审法院代为送达,既造成了当事人不能及时收到裁判文书,又因该送达回证属于二审卷宗的内容,一审法院无法正确处置;五是存在门难进的现象,有群众反映进法院办事办案不仅要出示有关证件、材料,还要经过电话联系、受访者领人等多道程序,且部分大厅接待人员的态度“冷、横、硬,诉前导诉的便民措施形同虚设

正是以上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导致了部分法官机械办案,没有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案结事了作为目标,主观臆断,先入为主,判前不释法、判后不答疑,一判了之,案结事不了,案件处理后案件当事人不满意、不认同,从而出现了大量的涉诉信访问题,严重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导致了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脱节,忽视社会反映,缺乏对政治、政策、社会伦理道德的了解和深刻把握,出现了裁判结果法官自我感觉良好,社会群众却不“买帐”的现象;导致了办理时不重视调查研究,不注重社情民意的反映,致使当事人不服,周围群众不赞同。这些问题虽然仅仅出在部分法官身上,但却与民事审判工作“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背道而驰,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形象。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不够牢固。个别法官没有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能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公正司法、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深刻内涵,不能正确把握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案结与事了的关系,案件审理和裁判结果与现实脱节,不能达到让群众信服和满意。

二是对群众观念的认识不够深刻。有的法官对“司法为民”的观念认识不到位,在办案中工作方法简单,态度蛮横粗暴,对待群众冷横硬推,无视群众的利益和安慰冷暖;党的群众路线贯彻不到位,不善于与群众深入交流,不是带着深厚的感情去做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对群众的迫切愿望和要求熟视无睹、置若罔闻,缺乏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的为民意识。

三是责任意识不够强。有的法官粗枝大叶、作风浮漂,缺乏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对待办案中的细节问题、低级错误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制度执行流于形式,缺乏遵章守纪、遵规守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没有认真落实彻约立案、调解优先、巡回审判等便民利民措施,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负担。

四是特权思想依然存在。个别法官把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利视为自己的“特权”。对待当事人高高在上,态度冷漠,动辄斥责刁难,有失法官形象。

三、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审判监督管理。

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办案考核体系,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案件终身责任制,增强法官的责任感。进一步完善案件评查制度,建立案件质量和发改案件通报制度,特别是对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要进行认真的评查、总结。要加强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综合利用业务指导、调查研究、示范性案例等多种形式,明确对基层法院业务指导权限和范围,提高对法律理解使用的准确性和裁判尺度的统一性。

(二)认真践行群众路线,切实强化作风纪律建设。

要进一步践行“人民法院为人民”的群众观点,改进司法作风,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拓宽法院与群众的联系渠道,努力使法官的为民意识更加牢固、便民措施更加完善、惠民效果更加显著,通过制定出台便民利民措施等方式,切实让群众感受到诉讼便利和公正。大力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建立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查阅案件进度,保护当事人知情权、监督权。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官居中裁判,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引导、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合理引导当事人行使诉权。

(三)加强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要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法官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学习培训,注重提高法官的综合业务素质,增强民事法官服务大局的意识,着力提升民事审判工作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大力开展廉政警示教育,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五个严禁”,切实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树立民事审判队伍的良好形象,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各级法院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配合,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和案件判后答疑释明制度,通过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和支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要采取有效的宣传形式,对一些社会有影响的民事案件要公开立案信息、审判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审判结果,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不断扩大民事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要结合审判机关的优势和特点,加强与普法机关的联系,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努力提升全民的法律素质,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