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评议发言(3)

时间:2013-11-01来源:

 

——20131024日在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代表 蒲红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主要围绕民事审判质量问题作评议发言。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开庭前准备不认真。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在案件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要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开庭传票应写明开庭时间,而有的法官就这些最基本的工作都做不好,不能按规定通知、公告和写明时间。

二、开庭审理不严肃。民事审判法官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就是审理案件,法庭就是主阵地,庭审是最重要的工作环节。而在很多庭审中,合议庭成员不能全部到庭参加案件审理,自审自记、一审一书的情况时常发生。有的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接打电话、长时间离开席位、或与当事人、代理人攀谈。多数案件合议庭笔录显示:主审法官汇报案件审理情况和发表自己的裁判意见后,其他成员都是附合,没有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三、办案程序不严谨。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法院应在规定期间内决定是否批准被申请人回避,不批准回避的,应说明理由。而对个别案件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法院作决定与否,未向申请人答服,也不说明理由。在二审中,当事人对认为不合法、不真实或有瑕疵等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申请重判鉴定,法院不批准重新鉴定的,应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不予重新鉴定的理由,但未说明,让申请人很不理解、很难接受。

同时还发现,县区法院向中院移送上诉案件,有相当一部分移送函没有签署交接人的姓名和日期。有的庭审笔录未填写开庭的起止时间;有的庭审笔录审判员、案件当事人和代理人签字不完整;个别案件裁判文书显示一方当事人缺席,而开庭笔录没有记载。个别案件裁判文书发出后不应再进行调查取证,而又进行调查取证,且调查笔录只有一人签字又入卷。

四、证据材料来源不明确。有的案件证据材料没有提交人和接收人的签名;有的证据复印件缺少“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印章和审核人签名;有的证据来源未标明出处,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五、案由确定不准确。一是立案与判决书中的案由不一致。如某劳动争议案件,起诉时按追索劳动报酬立案,判决时以劳动合同纠纷结案。二是案由确定不准确。如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案情是:李××为某村村民,村委会把村里的面粉厂楼房出售,所得款项村民均分,李××没有得到应得份额。于是,李××起诉村委会,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停止侵权、支付应分得的售楼款。一审以土地经营权纠纷立案,审理后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维持。该案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立案审理明显不当。

六、裁判标准不够统一。各县区院、市中院各民庭之间各自为战,一些案件在赔偿标准、责任承担方式、承担比例标准上不尽一致。有的自由裁量尺度把握不准确。如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租金每三个月结算一次,付款每延迟一日,计付2%利息。法院认为,日息2%过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所欠租金利息。申诉人认为,法官的自由裁量太随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合同自愿与真实意思表达原则,损害了权益人的合法利益。从合同约定看,日息2%应理解为迟延期间的滞纳金,判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显失公平,应参照迟延支付或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支付利息为宜,这样,才能体现出对不诚信、违约者的惩治功效。

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判决结果脱离实际。如吴甲诉吴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甲将农村自有两层楼房的一楼四间房屋,租赁给乙买家电用,因失火房屋大部分被损毁。甲起诉乙,请求赔偿损失5万元,后增加请求至16.7万余元。法院一、二审依据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应有乙承担,并以价格评估机构的鉴定判决乙赔偿甲16万多元。依据法律真实性原则,在价格鉴定无误的情况下,法院判令乙赔偿16万多是合法的,但就目前我市偏远农村情况看,该价格鉴定意见,不符合农村住房标准和建房花费的实际。法院判决所依据的鉴定意见,除建材和人工工资等费用外,还包括:安全文明措施费、奖励费、企业管理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税金等,在农村常规建房中,一般不会遇到,显然是不实际的。由于法院没有尽到客观分析、认真审查的义务,机械办案,致使该案终审判决后,引起当事人申诉、上访。由此证明,法院判案不能脱离实际,要多了解情况,不要让当事人输得不服气,既要讲求法律效果,也要考虑社会效果。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的,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主要是:

一、程序意识不强。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本条件。一些法官不能正确认识严格执行诉讼程序与实体处理公正的关系,办案不能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凭经验办案、怕程序麻烦,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突出。

二、责任心不强。有的法官、书记员作风浮漂,工作不认真负责,办理各种法律手续和起草、填写、送达法律文书马虎大意。作为合议庭成员配合主审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不能到庭或到庭不能坚守岗位,其应有作用不能正常发挥。

三、业务素质不强。由于缺乏正规系统的培训,法官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学习、理解程序不同,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角度和方式存在差异,办案水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差距较大。有的法官对法律知识学习和掌握不深入、不系统、不全面,甚至不求甚解、一知半解,特别是对新法和新类型案件学习研究不够。个别法官审判能力差,办案不规范,办理的案件瑕疵多,实体处理有偏差,裁判文书辨法析理不透彻,案结事不了。

上述问题和原因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一是不利于当事人依法正常行使诉讼权利;二是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四是有损法院和法官的形象;五是社会矛盾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化解,引发当事人上访、缠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能够引起法院的高度重视,举一反三,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改进和完善民事审判工作,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和办案水平,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