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情况的审议意见

时间:2014-09-03来源:

 

(2014年8月28日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争鸣代表执法检查组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田冠亭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两个报告。为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议作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教育。要采取有效形式,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形成全社会尊重劳动、关爱劳动者的浓厚氛围。各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强化对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自觉纠正和解决执行《劳动合同法》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二、着力解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按照行业和企业的特点,分类制定符合法律规定和企业实际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督促各用人单位遵照或参照执行。严格执行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集中开展劳务派遣清理整顿,规范劳务派遣经营管理,维护劳务派遣经营秩序。高度关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大源头预防与查处打击力度。研究探索小微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措施,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增强集体协商实效。强力推进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健全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积极引导企业界成立企业家协会,尽快健全完善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注重发挥其协调协商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
    四、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市政府要依法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用人单位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执行工资、工时、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加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执法人员,保障执法经费,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设施和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检查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