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6-04-28来源:

关于《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6426日在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漯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李广科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们起草了《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19881215日漯河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并在2001830日进行了修订。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认真实施《任免办法》,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证了人事任免工作依法规范。

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有关人事任免工作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健全完善,2014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也于2011年进行了修改,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都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也为修改《任免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推动人事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按照《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深入调研、学习借鉴省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兄弟市人大常委会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实际,对《任免办法》进行了认真修改,并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书面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各工委、室,“一府两院”,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决定(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

主要就任免范围、任免程序及方式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任免办法》共五章,四十五条。书面材料中已作具体详细的说明。《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相应修改后,将重新公布。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