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6-04-28来源:

关于《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的说明

——2016426日在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三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漯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李广科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们起草了《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法律法规依据

重大事项决定权同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一样,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制定出台《漯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其目的主要是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明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推动“一府两院”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20141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八条指出:省辖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参照执行。

 1998年8月31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与省人大常委会刚修改的新《规定》相比较,在法律依据、框架结构、相关程序及分类界定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别,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这次提交审议的《规定(草案)》是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并参考借鉴省内外兄弟市人大好的做法的基础上,重新起草的。

起草《规定(草案)》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重点是参照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二、起草的简要过程

按照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在确定第一批重点改革事项时,把制定《漯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作为常委会工作制度建设的一项重点任务一年多来,我们多次组成考察组,到省内外兄弟市人大进行学习交流,先后学习借鉴了长沙、广州、武汉、驻马店、平顶山等地好的做法。深入各县区人大与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并形成了调研报告。另外,我们还与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法工委进行了对接,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交流。

在执笔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学习研读《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并把它作为起草的蓝本。这其中,对重大事项的界定,采取了列举为主、概括为辅的方法,凡是认识统一的,尽可能列举,使《规定(草案)》更具有可操作性;对不便逐一表述的,通过概括性条款加以规定。在列举重大事项时,凡是与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任免权、立法权有直接联系的,一般不再列入重大事项的范围。

为了广泛凝聚各方共识,《规定(草案)》草拟稿出来后,先后征求了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工委室及各位副秘书长、各工委室主任的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又书面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征求意见,并按程序书面征求了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可以说,《规定(草案)》的起草过程,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是各方面集体智慧的结晶。

三、主要内容和框架结构

《规定(草案)》共计二十一条,内容和框架主要是参照《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大体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即第一、第二、第三条,是总则性质的表述。其中,第一条是法律依据;第二条是概念界定;第三条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部分,即第四、第五、第六条,明确了重大事项的分类。我们将重大事项主要分为三类:第四条是“议而必决”类,这些都是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五条是“议而可决”类,主要是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常委会审议后视情况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也可作出决议、决定;第六条是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的重大事项,这一类项目审批权限不在本级人大常委会,而在上级有关国家机关,但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部分,即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了提出重大事项建议议题的时间,提出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主体,以及对所提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的内容要求。

第四部分,即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主要是明确重大事项议案、报告办理的程序及要求。

第五部分,即第十五条,规定了有关部门执行和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六部分,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主要是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执行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七部分,即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为附则性质的表述。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在起草《规定(草案)》过程中,通过座谈交流和征求意见,对照《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大家对几个方面的问题比较关注,需要作简要说明。

(一)《规定(草案)》第二条,关于对重大事项概念的界定,没有完全采用《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三条五个文明的原则性、概念性表述,而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对重大事项概念的具体界定,这样更明晰,也符合法律规定。

(二)在起草《规定(草案)》第五条时,结合漯河实际,增加了一项内容,即:“市级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预算和收支决算情况”,作为《规定(草案)》的第五条第三项,并且每年应当至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

(三)关于《规定(草案)》第五条第九项的表述,大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需要明确建设项目的投资金额,以及投资金额的多少上。通过与省内外兄弟市人大进行座谈交流,并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与起草的同志进行探讨,认为作为常委会的一项制度规范,《规定(草案)》还是不具体量化建设项目的投资金额为妥,这样做一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项目投资金额会不断变化,不易把握;二是人大工作力量有限,难以对每个项目都审查清楚;三是对重大项目的监督,还可以通过预算监督加以完成。因此,不对项目投资金额作具体规定,也便于我们在具体工作中灵活把握。于是,就完全采用了《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五条第八项的表述,即:“有国家或省、市级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等投资的,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其实施情况”。

(四)在《规定(草案)》第五条,增加了第十四项,内容是“沙澧河开发建设和管理维护情况”,主要是考虑到市区段沙澧河开发建设曾经是市人代会作出的议案,也是我们漯河的一张名片,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市人大常委会应对其开发建设和后续管护情况一并重视并持续关注。

(五)规定(草案)》第五条第十九项的表述是“同国内外城市或地区建立友好关系”, 没有采用《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项“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的表述。这是因为漯河是省辖市,与省里的情况还是有所区别的。

(六)《规定(草案)》增加了一条内容,作为第七条,主要是关于建立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及每年提出重大事项建议议题时间的表述。为保证市人大常委会有计划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一般情况下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应该在上年年底或每年年初研究工作要点时就基本定下来,以提高工作的计划性、实效性和可预见性。

(七)《规定(草案)》增加了一条关于条文解释权的表述,作为《规定(草案)》的第二十条。

(八)在《规定(草案)》的第二十一条,即最后一条,明确指出:1998831日漯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