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6-04-28来源:

关于《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评议暂行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6426日在漯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漯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李广科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依法对“一府两院”工作开展和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特别是《监督法》实施后,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监督法》,切实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成为了摆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全国各地各级人大都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探索和创新。开展工作评议便是其中的一种。目前,湖北、湖南、广东、浙江、山东、山西、河北等省及我省的洛阳、三门峡、商丘、周口、驻马店等市人大常委会都已开展了这项工作。我市人大常委会也于2013年依法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评议,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们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制定《暂行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制度。《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河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规定:“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评议。”尽管《监督法》及《省实施办法》为开展工作评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具体的方法和程序等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制定《暂行办法》是对《监督法》和《省实施办法》规定的细化和具体化。

二是制定《暂行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工作评议综合运用听取报告、实地检查、视察督查、调查问卷、深入被评议单位了解情况、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集常委会监督、代表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为一体,具有针对性强、适用范围广、透明度高、形式灵活、效果明显等特点,有利于更加全面、客观的了解被评议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而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制定《暂行办法》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一府两院” 转变作风、提升效能。通过工作评议,可以更加深入查找、剖析被评议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整改落实,促进“一府两院” 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推动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人大各项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确保始终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对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暂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自20149月份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就开始着手做好《暂行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专门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了《宪法》、《组织法》、《监督法》和《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积极开展网上调研,深入学习了四川省自贡市、南充市,云南丽江市,以及我省洛阳、周口等市开展工作评议的有关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于20156月份开始着手起草《暂行办法(讨论稿)》。初稿形成后,办公室又分别征求常委会各位主任、各工委室的意见,本月20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3次主任会议再次进行了研究讨论修改,经过几易其稿,形成了现在的《暂行办法(草案)》。

三、《暂行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草案)》以《组织法》、《监督法》、《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这一基本原则,对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被评议单位的确定、评议的内容、方式方法及评议结果的处理等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共计20条。其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一)关于被评议单位的确定。《暂行办法(草案)》除将“一府两院”纳入监督对象之外,还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也纳入进来,进一步扩大监督的覆盖面。被评议单位的确定,既可在人代会上由市人大代表投票推荐,也可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票决。议题可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提出,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二)关于评议的步骤和方法。为了更加全面、客观、深入地了解被评议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尽可能的掌握第一手资料,使工作评议达到最佳效果,《暂行办法(草案)》从第九条至第十五条,利用较大篇幅对工作评议的步骤和方法,尤其是对工作评议组如何开展具体工作、常委会开展评议的程序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其更加明确具体、更具可操作性。

(三)关于测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测评是履行监督职权的需要,也是增强工作评议效果的需要。评议测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工作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凡满意票达到及超过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为满意单位,不满意票超过组成人员三分之一的为不满意单位,其余为基本满意单位。工作评议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将及时整理评议意见,评议意见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交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

四是关于评议结果的处理。工作评议结果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市委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被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对严格执法、业绩特别突出的单位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予通报表彰。测评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单位,要在适当时候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评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单位,应当对其问题进行深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报告经常委会会议表决,仍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可视情况依法采取提出质询案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然后作出相应决议。同时,向市委报告整改评议结果,作为市委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以上说明及《暂行办法(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