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11来源:
(2017年8月10日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时,适用本办法。
二、票决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故缺席的,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得另行投票。
三、《表决票》设姓名、拟任(免)职务、表决意见三个栏目。参加表决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对每位拟任免人选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但不得另提他人。在“表决意见”栏内,赞成的画“○”;反对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
四、票决时设监票人2名,计票人3--5名。监票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不是拟任免人选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票决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中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
五、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应重新进行表决。
六、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计票结果。
七、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宣布任免结果。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和表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九、本办法经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