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18-11-01来源: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和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

(2018年10月30日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作修改

1、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修改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露天烧烤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焚烧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焚烧有毒有害物品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修改

2、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每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项修改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垃圾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本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主体责任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主体责任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代履行,其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

5、将原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以下条文序号以此类推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