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察法》的实施与人大监督工作的思考

时间:2020-08-11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公布施行,是国家治理体系改革,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国家政治生活改革中的一件大事,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学习《监察法》,深刻理解其重要意义,依法稳妥对监察工作的监督支持,深入促进全面贯彻施行《监察法》。

一、提高站位,着力抓好学习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监察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要求,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把学懂弄通。强化学习建立常态化的“第一议题”和法律学习制度,把学习《监察法》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起来,努力在理论武装上取得新进步、达到新高度,不断增强做好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是深刻理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要求,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要充分认识到它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制定和施行《监察法》,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是明确职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察法》根据宪法将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纳入国家机构体系,明确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拓宽了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提高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丰富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推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二、准确把握,维护监察权威

一方面,《监察法》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工作监督的重点,要依据地方党委关于对监察工作整体安排部署来确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对监察工作监督的工作安排,要事先由党组报经党委审查同意或批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工作监督的工作过程和结果,要经常向党委报告,并及时落实好党委提出的指导意见。另一方面,《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就是说,我们党反对腐败坚持的是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人大在对监察工作监督的同时,还要同其他国家机关一样,必须自觉无条件地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因此,在工作上,要加强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在个人行使公职权力上,人大机关的干部,没有特别的权利和利益,无一例外地必须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习总书记说,打铁还需本身硬。在行使对监察机关工作监督职权上,我们要严格按照监督法和《监察法》等法律规定规定要求,切实行使好人大职权,保障和促进监察事业发展,在严格遵守和执行《监察法》上,我们要武装好自己,管理好自己,在学习《监察法》、遵守《监察法》、呵护《监察法》和使用《监察法》上,不仅是绝对不允许逾越红线,更要带头走在前列,作出表率,当好标杆,每个人大干部都要自觉主动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人大机关更要全力支持配合监察机关对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监察工作。

三、审慎稳妥,依法有序监督

一是坚决支持和保障监察机关独立行使专项职权。《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监察工作的监督过程中,要把坚决支持和保障监察机关独立行使专项职权放在重要位置,既要对他们依法独立行使专项职权、不受法律规定以外因素干扰提供支持,又要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府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和单位依法予以协助,保证他们相互配合和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以更好地保障监察机关充分地发挥职能职责作用,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积极高效地工作。二是切实加强对监察机关的工作监督。《监察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这对地方人大加强对本级监察机关监督和监督方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等方式,着眼于严厉惩治腐败,构建好整个权力体系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监察机关的工作监督。监督的重点,主要是看监察工作是否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是否把赋予的权力依法行使到位,行使权力的程序是否合法。三是严格把关,充分审议,切实做好监察机关干部的任免工作。《监察法》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因此,做好监察机关干部任免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一要坚持好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对考试不合格的人选不予提交进入任命程序。二要对党委提出的任命名单人选,充分了解掌握情况,进行充分审议,看其是否对党忠诚、对人民老实,看其是否业务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看其是否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看其是否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实绩突出,保证被任命的人员,都是合格可靠的干部。三要依法组织好宪法宣誓。四要及时依法任免监察干部,切实保证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坚强可靠、优质高效的战斗力。

作者:雷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