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7来源: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办法
(2023年10月26日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增强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抓大事、议大事,选择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市委中心工作或者高度关注的重点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中需要推动落实的重点工作;
(三)“一府一委两院”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工作;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在视察调研等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委同意后,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形式印发“一府一委两院”和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会议议题成立视察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为组长,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为成员。视察组应围绕议题认真开展视察调研,并邀请相关行业的人大代表或者专家参与,必要时可到外地考察学习。
第五条 视察前应制定详细的方案,明确视察调研目的、主题、时间、对象、方式等内容。通过实地视察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了解情况。
第六条 视察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起草,做到情况明、问题准、分析透、建议实,避免概念化、表面化。
第七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一府一委两院”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及时反馈意见。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收到专项工作报告后,应当提前认真审阅,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对接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明确“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列席会议的人员,做好分组会议补充汇报和接受询问的准备。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涉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由分管副市长或者委托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涉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可以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情况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或者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议题数量,合理安排分组会议的人员、时间、地点等,确保分组审议更加充分、更有质量。
第十四条 可以邀请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县区人大常委会、功能区人大联络机构负责人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与会议议题相关视察调研活动和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列席会议的“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分组审议,认真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分组审议时,涉及议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会议议程安排,委派相关人员分别到各小组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分组审议过程中围绕议题积极发言。
第十八条 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围绕议题发言和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要认真汇总整理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在提出总体要求的同时,要突出整改重点,细化整改要求,增强整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秘书长审签印发。
第二十条 建立重要审议意见交办会制度。经主任会议决定,需要面对面交办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分工联系的副主任召开“一府一委两院”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交办会,明确任务、责任、完成时限。
第二十一条 “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应当依照监督法的规定认真研究办理,按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贯彻落实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审议意见办理工作进行跟踪视察、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一府一委两院”贯彻落实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列入下一年度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