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等7项制度的说明

时间:2023-10-27来源:

  关于《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等7项制度的说明

  ——2023年10月26日在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张静毅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等7项制度起草和修改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市人大常委会各项制度,根据工作安排,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工委、选工委结合上位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制度修订情况,对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制度进行梳理,拟修订制度1项,新制定4项,修改2项。

  一、各制度草案形成过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要求,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前谋划,组织有关委室启动了相关制度的梳理、起草和修订工作。在学习借鉴省人大和外地经验的基础上,8月中旬完成初稿起草工作。9月初,将相关制度初稿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吸纳,进行了修改完善。10月中旬,将修改后的制度草案再次印发征求意见,并呈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审阅,进一步修改完善。10月23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15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各制度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拟修订制度草案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202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了修改;今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现行《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于2017年6月,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符,需要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议事规则(草案)》共八章五十条,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应当遵循的原则,对常委会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报告的听取和审议、询问和质询的形式以及质询案的形成和办理、会议的发言和表决、应当公布的事项等作出规定。

  (二)拟新制定制度草案

  1.《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办法(草案)》。为适应新时代人大工作新要求,切实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会议议题的审议质量,推动市人大常委会各项决策更加科学有效,特制定本《办法(草案)》,共二十三条,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范围确定、议题视察的组织、会议审议流程、审议意见的制定办理等进行了明确。

  2.《漯河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草案)》。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草案)》,共二十三条,对备案审查的适用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3.《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今年1月市人大换届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由4个增加至7个,中央和省委、市委相关文件对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提升履职质效提出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强化专门委员会工作,特制定本《规则(草案)》,共五章三十五条,对专门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等进行了明确。

  4.《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草案)》。近年来,中央和省委、市委对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代表建议办理作出新规定,2004年12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已不再适用。依据上位法变化,结合我市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制定本《办法(草案)》,共六章三十二条,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承办,以及督办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拟修改制度草案

  1.《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督办办法(草案)》。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增强监督实效,2017年10月25日,市七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办法》。202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了修改。因上位法修改,结合近年来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督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该《督办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督办办法(草案)》共十二条,将市监察委员会纳入监督范围,并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范围、办理程序、时限、落实要求等重新进行了规定。

  2.《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草案)》。现行任免办法于1988年12月15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此后分别于2001年8月、2016年4月进行了两次修订。此外,2017年8月、2018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漯河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票决办法》和《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的决定》,对行使人事任免权的范围、程序进行了补充规定。201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了监察法,修改了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办法。依据上位法变化,结合我市任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任免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草案)》增加了新的立法依据,融入票决办法和市监察委员会任免决定内容,增加对市、县(区)法院、检察院相关人员的撤换、罢免等内容,增加了宣誓条款,明确了被任命人员受处分情况等规定。

  以上说明和制度草案、修改决定草案等,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