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7来源:
关于《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3年10月26日在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主任 左乐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决定(草案)》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国有资产资源来之不易,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压舱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党和国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2017年党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印发了贯彻实施中央《意见》的若干意见、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这些制度文件的出台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国有资产监督作出了顶层设计。2022年,市委出台了《中共漯河市委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提出了要求。2023年5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近年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情况开展了调研,推动人大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市管国有企业发展质量不高,体制机制活力不足,自主创新能力不强;金融企业体量较小,品类单一,抗风险能力较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有待完善,资产管理还存在底数不够清、分类不够细、处置不规范;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开发利用意识和力度仍需加强等,因此有必要尽快出台我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以更高质量的监督促进我市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化漯河建设。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6月中旬,按照常委会要求,财经预算工委深入学习《预算法》《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积极汲取其他地市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起草了《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征求意见稿)》。6月下旬至7月上旬,市人大财经预算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修改,确定初稿;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呈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审阅,并根据意见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在此基础上,我们形成了《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
三、《决定(草案)》的制定原则
在《决定(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重点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坚持对标对表,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二是坚持准确定位,明确人大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重点、方法、程序和机制。三是突出问题导向,从我市国有资产实际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出发,注重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增强《决定(草案)》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四、《决定(草案)》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分四个部分,共十八条。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括一、二条,规定了决定的适用范围和人大常委会开展国资监督的方式方法。第二部分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机构的职责,包括三至十条,从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编写质量标准和问题整改等方面细化报告制度的要求。第三部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责,包括十一和十二条,主要包括开展调研、听取意见、会议审议等工作。第四部分是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包括十三至十六条,主要有整改与问责机制、跟踪监督机制、国有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机制、信息公开机制、沟通联络机制等。
关于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方面。《决定(草案)》通过明确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任务、细化报告重点内容、增加报告编制质量要求,夯实了贯彻实施报告制度的基层基础,着力推动报告制度更加规范有效。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方面。《决定(草案)》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审议工作进行了规定,确保依法监督有据可依。一是按照监督法、中央和省委、市委的要求,对报告审议前、审议中、审议后的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内设机构的工作流程做出细致规定,确保程序规范。二是以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要求为契合点,努力把政府报告的重点与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的重点相衔接,让审议工作有的放矢,促进监督从紧要处发力、在关键处收效,使“正确、有效、依法”的监督三原则有机统一、落地落实。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