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与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3-10-27来源:

  关于《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与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3年10月26日在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耿高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委托,现就《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与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草案)》修改的过程

  一审后,我们按照《漯河市地方立法程序规定》,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及时启动二审前的修改工作。一是按要求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省直部门征求意见。二是在漯河日报、漯河人大网、漯河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公告,全文登载《条例(草案)》及说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三是向县区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各功能区、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市委党校、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印发征求意见的书面通知。8月中旬,组织召开多场座谈会,面对面听取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9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座谈会,反馈了24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法工委召开专题研讨会,将收集到的589条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梳理,逐字逐句斟酌,形成了统一的修改意见。10月10日,市人大法制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10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修改情况汇报。随后,法工委综合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审稿。

  二、《条例(草案)》修改的基本要求

  修改过程中,我们把握了以下要求:一是统筹规划、循序渐进。生活垃圾分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当立足当前、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逐步推进。二是政府推动、社会共治。注重落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体责任,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示范作用,对全过程管理各环节主体责任作出规范,形成共同治理责任体系。三是教育引导、注重宣传。把宣传引导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每年的四月份定为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月”,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实践活动,引导公众自觉参与,促进和推动习惯养成。四是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聚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重点难点,科学设置条文,确保制定的法规有特色、可操作。

  三、《条例(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二审稿与一审稿相比作了296处修改,删除12条、增加2条、调序2条、重写3条,《条例(草案)》由52条、7千余字,压减到42条、5千余字,篇幅压减1/3。

  (一)明确条例重点。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指出,当前,生活垃圾分类的群众基础还不牢固、习惯还没有养成,不要企望今天出台条例、明天就大功告成,其实我们的工作只是万里长征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以后的路还很长,生活垃圾分类深入人心需要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善作善成。为此,法制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修改时把着力点放在了推动和促进上,将条例题目修改为《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与管理条例(草案)》,同时增加一些倡导和鼓励、推动和促进的内容,从现在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一步一个脚印地往前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这项工作。

  (二)明确适用范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一审稿适用范围表述还不够准确。为此,法制委将一审稿第二条第一款进行了规范,修改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明确“城市”只是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而不是说生活垃圾本身还有“城市”与“农村”的区别。同时,将第三条删除,这样表述更加简洁精炼。

  (三)明确共治体系。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指出,一审稿中分类管理的相关主体责任不够清晰。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为构建责任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责任体系,法制委综合考虑,增加了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职责,完善补充了垃圾产生者、政府部门、管理责任人、收运处置单位以及社会组织的职责。

  (四)明确源头减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源头治理是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的根本途径。当前,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危害极大,治理“白色污染”迫在眉睫,条例应予积极回应。为此,法制委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推动促进资源节约,将一审稿第十八条的内容予以丰富完善,写入了“禁塑”的相关内容,同时在一审稿第二十条中增加“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品进城、农贸市场配置就地处理设施”等内容。

  (五)明确分类管理。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提出,一审稿关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内容表述交叉繁杂、层次不清。为此,法制委将分类标准、投放规定、收集容器设置、分类运输中的具体要求予以删除,由主管部门在条例出台后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细化;将投放的原则性规定进行重写;将管理责任人制度、对垃圾处理单位的要求中重复的内容进行整合。

  (六)明确教育引导。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提出,垃圾分类这项工作搞好搞不好关键在人,条例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引导为主,促进习惯养成。为此,法制委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每年的四月份定为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月”,引导公众自觉养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习惯;将一审稿法律责任部分不必要的处罚条款特别是涉及对个人的处罚予以删除,争取立一部温暖可及、富有人情味的法规。

  此外,我们还对《条例(草案)》中的逻辑关系、语言表述等作了修改,并对修改后的条文顺序及内容进行了重新排列。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二审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