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与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23-10-27来源:

  关于《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与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0月26日在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耿高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天的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与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审稿。组成人员在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市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草案)》作了以下修改:

  1.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引导公众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履行源头减量义务,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以及其他替代制品,减少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增加了“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履行源头减量义务”的内容。

  2.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品进城”,修改为“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品进城”,体现一种引导和促进的态度,表明“净菜上市、洁净农副品进城”是我们的努力方向。

  3.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可以通过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修改为“可以通过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请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删除了“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的表述。

  4.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对修改后的条文顺序进行了重新排列。

  5.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将《条例(草案)》有关条款中的“公众”“社会公众”统一表述为“公众”。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