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7来源: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制度的决定
(2023年12月26日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对《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和规范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和项目,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三)将第三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三条和第四条,修改为:“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严格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删除第七项、第十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确定”。
第九项修改为:“(九)撤销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第十二项改为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也可以作出决议、决定”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或者审议后可以提出审查、审议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也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市级决算、预算执行情况”。
删除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
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
第一款第七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社会建设、农业农村、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一款第八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六)就业、就学、住房、养老、医保、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物价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七项:“(七)城乡建设、重点民生工程等重大项目”。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十项:“(十)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第一款第十二项修改为:“(十二)国土空间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十五项:“(十五)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第一款第十六项改为第十七项,修改为:“(十七)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和社会反映强烈、影响巨大、损害严重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第一款第二十项改为第二十一项,修改为:“(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款修改为:“前款(一)、(二)、(三)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报告”。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变更方案”。
(七)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第八条实行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每年年底前,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建议议题。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结合各方意见、建议,制定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取消重大事项议题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八)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三项修改为:“(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讨论的意见、建议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办理,提出报告,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款修改为:“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款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办理,提出报告,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五款修改为:“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接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后三十日内审议或者办理完毕,并将审议或者办理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十一)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三条提议案人、报告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后,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四个月内进行审议。经过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及时交付有关机关执行;不作出决议、决定的,将审议意见和建议书面通知提议案人、报告人。经审议认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途径,健全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
(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十三)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过程中,确需变更决议、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重新讨论、决定”。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在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十六)删去第十九条。
二、对《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一)标题修改为“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删去“暂行”二字。
(二)将第一条、第三条“一府两院”修改为“一府一委两院”。
(三)在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四)在第八条“和部分”后增加“全国、省、”。
(五)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可以同时进行专题询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现场进行无记名投票或表决,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满意度测评票票面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选项,满意票超过90%(含90%)的为‘优秀’;满意票超过80%(含80%)的为‘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超过60%(含60%)的为‘基本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低于60%的为‘不满意’。”
(六)在第十八条“向市人民政府、”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三、对《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一条“促进市人民政府、”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二)在第二条“向市人民政府、”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三)在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类机构名称及其简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对条文中的有关逻辑关系、文字表述、标点符号等也作了相应修改完善,并对条文顺序作了重新排列调整。
上述制度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