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7来源:
关于修改《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3项制度的说明
——2023年12月26日在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袁树青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等3项制度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中央、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市人大常委会各项制度,根据工作安排,结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要求,按照上位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制度修订情况,对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制度进行梳理,决定对《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3项制度进行修改。
一、修改过程
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提前谋划,组织有关委室启动了相关制度的修改工作。在学习借鉴省人大和外地经验的基础上,8月中旬完成起草工作。10月初,将相关制度修改稿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吸纳,进行了修改完善。12月2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18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去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去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了修正,进一步完善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今年3月,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并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因此,对《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修改非常必要。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以及年度清单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二)《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草案)》。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增强监督实效,2016年4月27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因上位法修改,结合近年来我市“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的成功经验做法,对《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共二十条,将题目中的“暂行”二字去掉,成为正式的《办法》,同时将市监察委员会纳入监督范围,并对工作评议的范围、步骤、时限、满意度测评等重新进行了规定。
(三)《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草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保障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权,2012年8月30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并于2016年4月27日进行了修改。依据上位法变化,结合评议询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专题询问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市监察委员会纳入监督范围,并对专题询问的内容、步骤、议题、方式、满意度测评等重新进行了规定。
以上说明和制度草案、修改决定草案等,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