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漯河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和管理条例(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4-12-25来源:

  关于《漯河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和管理条例(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2024年12月24日在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2024年立法工作安排,按照法定程序规范,城建环资委联合法制委对市政府提请的《漯河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和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修改。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强化全过程指导,确保立法进度。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汇川的带领下,城建环资委、法工委、城环工委发挥人大立法机制优势,全方位、全过程跟进指导,统筹时间节点、加强组织协调,依法按时序推进《条例(草案)》起草修改、法制审查、政府讨论等各环节工作。2024年11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二是强化导向性引领,丰富立法内涵。聚焦规范提升公交服务和管理两大立法目的,统筹做好实地调研、群众走访、外出考察学习、部门会商、专家论证等立法基础工作,认真征求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指导起草单位深入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市委创建国家公交都市部署,总结成功经验,广泛学习借鉴,着力从服务和管理层面强化制度设计、融合创新成果。三是强化立体式审查,提高立法质量。健全完善由人大专工委、政府职能部门、相关领域专家多主体参与的“大初审”模式,实施对框架结构、章节安排、条款设置、遣词用字等的“全方位”打磨,以立体化审查保障立法质量。

  二、《条例(草案)》总体评价

  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共7章44条,对我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规划与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贯彻了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要求,衔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总结吸收了我市公交客运事业发展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借鉴参考了外地一些创新成果和成功经验。参与初审的同志一致认为,《条例(草案)》导向精准、体例规范、层次分明、内容详实,具有一定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但还认为,《条例(草案)》既存在部分章节次序设置不够严谨、部分条款表述较为冗余、同一对象前后表述不一、部分语句字词不够精当等技术性瑕疵,也存在规范和完善公交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交运行智能化、实施公交发展多元化、立足漯河特色发展公交先进文化等方面的硬措施不够等问题。我们在修改中,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较大幅度整合、凝练与扬弃,并与市司法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交集团等相关负责同志反复沟通,达成了一致。

  三、主要修改内容

  《条例(草案)》修改中,我们秉持人大立法好的传统,发扬自身工作优势,在体例结构编排、条文内容表述、语词标点的使用上,在将我市成功做法、外地经验上升为具体条款上,在党言党语、法言法语、民言民语的转化统一上,大胆取舍,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调整、删减和补充。《条例(草案)》由原来的7章44条6300余字,调整修改为7章43条5500余字,体现了地方立法的原则、要求和特色。

  (一)调整的章节主要有:将原第三章(运营管理)与第四章(运营服务)次序进行互换,把运营服务提升为第三章,运营管理下调为第四章。做出这一调整主要是为了更好与立法标题相对应,进一步凸显《条例》立法目的与重点,提升“服务”在立法整体内涵中的位置和权重。

  (二)删减的条款主要有:鉴于相关内容在其他条款中已有类似表述,整体删除了原第二十二条关于营运线路设置调整和原第二十九条关于司乘人员义务方面的内容;鉴于相关内容在前后款中已有明确定义和要求,删除了原第二十条第二款、原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原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等方面的内容;鉴于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规定等已作出明确要求,删除了原第二十六条关于企业义务规定八项、原第二十七条关于车辆要求七项、原第三十条乘客义务八项,仅在条文中提出原则性要求。

  (三)补充的条款主要有:为突出规划引领作用,将原第十条规划编制方面的内容拆分为第十条规划编制和第十一条规划执行;为推进公交智慧化建设,在第七条中增写了“健全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管系统,提高公共汽电车客运智能化水平”等内容;为推进企业多元化发展,在第十三条中增写了“鼓励和支持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拓展多元化业务,建设具有品牌效应和更具吸引力的绿色出行服务体系”等内容;为维护公交优先路权,在第十六条第六款增写了“强化公交专用道管理”等内容;为倡树先进公交文化,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增写了“鼓励支持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创建特色精品线路,打造主题文化车厢”等内容。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