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漯河市贾湖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5-06-20来源:

  关于《漯河市贾湖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2025年6月18日在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2025年立法工作安排,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市政府提请的《漯河市贾湖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修改。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把中华文化瑰宝保护好、传承好、传播好”的重要指示,将《漯河市贾湖遗址保护条例》的制定实施作为践行文化强国战略的重要抓手,努力打造文化遗产保护的示范工程,着力推动文化繁荣兴盛。二是强化全过程指导,扎实推进立法进程。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按照前期介入、中期督导、后期把关的工作路径,全面加强组织协调,全过程跟进指导有关部门依法、按时推进《条例(草案)》起草、修改、审查等各环节工作。2025年3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三是开展多维度调研,夯实立法根基。邀请文物保护领域专家作《探源贾湖文化寻根中华文明》专题讲座,系统梳理贾湖文化在中华文明奠基中的地位和作用,贾湖遗址的发掘保护历程;统筹做好实地调研、座谈走访、专家论证等各项工作,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深入学习“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相关成果,认真借鉴殷墟、二里头、良渚等遗址保护立法经验,结合贾湖遗址“村遗一体”的实际情况,对《条例(草案)》进行科学论证和针对性修改完善。四是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对《条例(草案)》的框架结构进行整体性评估,对章节安排进行合理性论证,对条款设置进行可行性分析,对遣词用字进行规范性审查,确保《条例(草案)》在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制度设计上与国家法律体系保持高度统一,在具体条款内容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上位法实现有机衔接,做到不抵触、不重复、有特色、可操作。

  二、《条例(草案)》总体评价

  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采用“小快灵”的立法模式,以解决贾湖遗址保护中的实际问题为导向,对贾湖遗址的保护区域、保护对象、保护规划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全文共26条,不分章节。

  参与初审的同志一致认为,《条例(草案)》贯彻了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衔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总结吸收了我市在贾湖遗址保护与贾湖文化传承方面的一些做法;参考借鉴了外地市在遗址遗迹保护方面的有关经验,有一定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经初步审查,《条例(草案)》中仍存在部分章节结构逻辑不够严谨、部分专业术语表述不够规范、部分条款阐释不够精确、部分保护措施缺乏法律依据且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与市文广旅局、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多轮沟通,并召开专题座谈会进行深入研讨,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修改立足贾湖遗址保护实际,注重传承立法经验,发挥地方特色,对原稿23条62处内容进行了条款调整、内容精简和必要补充,最终形成25条,基本实现《条例(草案)》内容科学合理、条文表述规范简明的修订目标。

  (一)调整的条款主要包括:将原第十条【保护对象】前移至第四条,将原第六条【遗址保护机构】后移至第十条,将原第二十三条【转致条款】调整为第二十四条。通过系统性调整,使条例结构更加合理,逻辑层次更加严密。同时,对部分专业术语进行了规范统一,对文字表述进行了优化精简,对段落结构进行了合理重组,确保条文表述准确、规范、简明。

  (二)删减的条款主要包括:将原第十六条【环境控制区规定】合并入原第九条【贾湖遗址保护区划定及保护标志界桩碑】,改为【划定保护区域设置保护标志】,并将原第九条中“环境控制区、一般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容删除,将保护区域统一划定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和贾湖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保持一致。鉴于原第五条第四款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职责”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将第五条第三款与第四款进行了删减合并。鉴于《土地管理法》已明确要求申请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或与规划冲突的不予批准,‌原第十七条第一款删除了关于“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新批宅基地”的内容。

  (三)修改的条款主要包括:将第二条【适用范围】由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展示利用等修改为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四大方面,并在全文统一使用。第八条【编制遗址保护规划】、第十条【遗址保护机构】与第二十二条【应急处置】中,进一步明确了编制规划和实施贾湖遗址保护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为舞阳县贾湖遗址阿岗寺遗址保护中心,并参照市委编办下发的三定方案,将原遗址保护机构的九条职责修改为四条。

  (四)补充的条款主要包括: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在第六条【工作职责】中,明确了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广旅等主要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第九条【划定保护区域设置保护标志】中增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分类划定公布,并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相衔接”,为将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奠定基础。第十二条增设了“鼓励本市中小学校将贾湖文化知识纳入校本教材”的条款规定,既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基本要求,又精准对接《河南省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中“突出地方特色文化教育”的具体规定,有利于青少年在文化浸润中增强文化认同、树立文化自信,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育人目标的有机统一。第十四条【禁止行为】增写了三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中的禁止条款,增加了深根系植物名录的解释,并在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中,系统增补了与禁止性条款相对应的处罚措施,确保对各类危害遗址安全行为的规制全覆盖、处罚无盲区,实现禁止性规定与法律责任的精准对接。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